【公眾征集】關于公開征求《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征求意見稿)》《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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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升決策質量,加強跟蹤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監督,市政府辦公室起草了《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征求意見稿)》《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自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電子郵件:1491079290@qq.com;
2.郵寄信件:宿州市銀河一路56號政務中心B座209室;
3.在線留言:通過宿州市人民政府網站重大行政決策意見征集平臺“我要留言”在線提交。
聯系人:張起銘,電話:0557-3022687。
附件:1.關于《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征求意見稿》《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2.《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征求意見稿》《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征求意見稿)》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25日
關于《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征求意見稿》
《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加強跟蹤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監督,著力提高我市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避免因決策失誤產生矛盾糾紛、引發社會風險、造成重大損失。市政府辦公室依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行政法規,參考《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中央和省、市相關文件要求,決定牽頭起草《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以下簡稱《兩個制度》)。
二、起草意義及過程
一是完善配套機制?!秲蓚€制度》的起草,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推進重大行政決策配套制度建設的重要措施;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完善我市重大行政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的重要保障。二是體現民主決策。公眾參與是重大行政決策規定程序的首要環節,既能在決策初始階段最大限度地聚集民智、匯集民意,也能更好地反映群眾意愿和市場需求,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最大限度地減少因決策失誤或不當造成的損失。三是堅持跟蹤問效。為全面評估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后的實施效果,保證決策實施效果與制定目標的一致性,及時發現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產生原因,有必要起草我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組織開展實施后評估。
5月初,市政府辦公室組織機關黨委、法規科、政務公開辦等科室著手起草。在充分借鑒山東、四川、重慶等省市以及省內滁州、黃山等地市做法的基礎上,于5月中旬形成了《兩個制度》初稿。5月17日,征求了各科室意見,對初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兩個制度(征求意見稿)》。5月22日-24日,征求了各縣區、市直部門意見,再次對《兩個制度(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征求意見稿)》內容共二十一條。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明確制度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職責分工,以及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要求。第五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不同類型的重大決策應當采取相應的公眾參與方式,并分別對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座談討論和咨詢協商、民意調查、向社會發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舉行聽證會、邀請公眾代表列席政府會議等形式征求意見,以及活動組織方式、參與人數、意見收集與采納、結果反饋與運用,提出了具體要求。第十七條至十九條,主要對重大行政決策經市政府審議確定后的發布解讀、執行中的跟蹤回應和評估、執行后的效果公開進行明確。第二十條至二十一條,明確本制度參照執行范圍和實施日期。
《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征求意見稿)》內容共十八條。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明確制度制定依據、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的內涵、堅持原則和職責分工。第五條至第七條,明確了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實施的情形、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須滿足的條件。第八條至第十條,明確決策實施后評估要滿足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績效性、規范性、可操作性六項標準,應遵循成立評估小組、制定方案、調查研究和形成報告四個程序。同時,明確承辦部門也可結合實際采用簡易程序進行評估。第十一條至十四條,主要對評估報告公眾意見采納、評估成果運用,以及評估報告應該包括的主要內容、公開要求進行了明確。第十五條至十八條,主要對本制度執行的責任追究、考核,以及參照執行范圍和實施日期進行了明確。
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作出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活動,適用本制度。主要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需要由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政府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下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辦理;決策由兩個及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配合。決策承辦單位相關職能發生轉變的,由承繼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在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征求公眾意見前,需進行調查研究,準確、全面地了解決策涉及事項,先行聽取所涉及部門、單位的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實際,起草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
對需要多方案比較的決策事項,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中應提出兩個以上方案備選。
第四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情況,應當作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
決策承辦單位向市政府上報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時,應當附具征求意見公眾參與情況書面說明。決策承辦單位上報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附公眾參與情況說明的,市政府辦公室將不提交市政府討論或者制發文件。對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不履行公開征求意見責任、不按照規定程序征求意見、未能合理吸收采納相關意見的,由市政府辦公室退回決策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第五條 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形成后,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座談討論、咨詢協商、民意調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聽證等方式,聽取各方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決策事項,應當采取聽證或向社會發布征求意見稿的方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建議,其中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決策事項,應當舉行聽證會。
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共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應當進行民意調查。
第六條 通過座談討論、咨詢協商方式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行業專家學者以及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并于座談論證會召開的3個工作日前將決策方案及起草說明送達與會代表。
座談討論、咨詢協商中,對與會代表提出的書面或口頭建議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逐條做好收集、記錄。對收集、記錄的建議意見,應逐條進行分析,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七條 以民意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專業調查機構進行,了解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的社會認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調查應當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民意調查報告以及民意調查報告的采納情況,應當在重大決策公布前通過民意調查的網站等載體予以公開。
第八條 通過向社會發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方式征求意見的,公示內容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決策的依據和理由、公眾反映意見建議方式、渠道、時間、收件地址(含郵箱、傳真號)、收件人以及其他應公示的內容。公開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
(一)市政府門戶網站、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門戶網站;
(二)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抖音等媒體;
(三)新聞發布會;
(四)政府辦公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欄;
(五)公眾知曉的其他載體。
市政府門戶網站是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征求意見的第一平臺,優化重大行政決策公眾意見征集專欄,規范發布意見征集和意見采納情況信息。
第九條 通過向社會發布草案(征求意見稿)方式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加強與公眾的交流、溝通,保障公眾準確理解、掌握決策相關信息,采取公布解讀性說明、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專訪、廣播電視網絡訪談等方式與公眾交流互動,加強輿情引導,對意見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解讀,形成共識。
在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逐條做好收集、記錄。對收集、記錄的建議意見,逐條進行分析,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公眾對重要規劃、重要規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方面的決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且社會關注度較高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聽證會,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決策事項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公眾參加聽證會的報名時間和方式;
(四)聽證會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聽證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產生:
(一)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眾代表或城鄉基層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
(四)熟悉聽證事項的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應當參加的代表。
聽證會代表的人數原則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數和人員構成比例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聽證會代表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利害關系人代表、普通公眾代表和城鄉基層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決策承辦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超過預定聽證會代表人數的,由申請人自行推薦產生或決策承辦單位采取隨機選取的方式產生。
(二)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和技術部門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決策承辦單位直接邀請產生,或委托有關組織推薦產生。
第十四條 聽證會由決策承辦單位制作筆錄,記錄發言人的觀點和理由,也可同時進行錄音和錄像。聽證會筆錄應當經聽證會代表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考慮、采納聽證代表的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同時,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聽證報告,連同決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聽證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第十五條 市政府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將根據決策內容涉及的事項、范圍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等代表列席相關的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等會議。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享有知曉決策草案,聽取決策起草說明,對決策草案提出建議或意見等權利。
在制定涉及審議重大民生決策議題的會議方案時,決策承辦單位應提出是否邀請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是否公開以及公開方式的意見,并隨會議方案一同報批。對于審議的事項之前已公開征求意見的,應一并附上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的說明。
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的說明,由市政府辦公室退回重新辦理。
第十六條 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原則為3-5人,一般從已參與該項決策前期討論或發表意見、建議的人員中通過自愿報名、組織審核的方式產生。符合條件的人員超過預定列席會議代表人數的,由申請人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自行推薦產生或由決策承辦單位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采取隨機選取的方式產生。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原則上應在會議召開前由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并隨同決策草案、決策草案公眾意見書面說明一同報市政府辦公室。列席會議人員由市政府辦公室或決策承辦單位向列席人員通知會議的時間、地點。
符合條件的人員不足時,也可從與該決策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員中通過自愿報名、組織審核的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列席。出現自愿報名且符合條件的人員超過預定列席會議代表人數的,比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發表的建議、意見,由會議記錄人員客觀、全面記錄,供市政府決策參考。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經市政府審議確定,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廣播電視、報刊和政務新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步通過新聞發布、媒體吹風或電視電話會議等方式對重大行政決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范圍、執行標準,以及注意事項、關鍵詞詮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進行解讀,使政策內涵透明,避免誤解誤讀。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網絡與情風險評估制度,決策執行過程中承辦單位應當密切跟蹤輿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對公眾疑慮較多或社會負面影響面較廣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從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背景、實施過程、實施成效、存在問題、產生問題原因等方面進行客觀、公正評估,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評估報告形成后,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評估報告及形成的建議,向市政府提出完善、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方案。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完畢,決策承辦單位應將執行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對決策效果和執行結果的監督。
第十九條 市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決策承辦單位的指導、督促,并將公眾參與的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政務公開年度考核。
第二十條 縣(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方面的具體程序,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宿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后評估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政府及其組成部門(以下簡稱決策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工作。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是指重大行政決策運用科學、系統、規范的評價方法,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其決策質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以及其他影響因素進行調查、評價、分析、評估,并由此提出決策的延續、調整或終結建議,并向市政府提交評估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堅持“誰決策,誰評估”“誰執行,誰評估”,確定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工作承辦單位(以下成評估承辦單位)。決策實施后評估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合法有序、科學合理。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編制決策實施后評估事項年度目錄。決策事項由兩個以上單位實施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作為評估承辦單位。承辦單位可以根據評估實際需要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配合。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收到請求后,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關數據和材料,如實說明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情況、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決策實施后評估:
(一)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發生變化的;
(二)調整對象發生改變,需要廢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三)決策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決策目標、效果無法如期實現或需要調整的;
(四)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且已經實施3年以上的或者有效期滿的。
(五)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提出普遍性合理化建議的;
(六)決策執行單位認為有必要開展決策實施后評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條 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將決策實施后評估部分事項或者全部事項委托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涉及財政等專項評估且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受委托開展決策實施后評估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信用記錄良好,具有熟悉行政法律法規、行政事務和掌握評估方法技術的人員,工作時間能夠得到保障;
(二)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對評估工作涉及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等,應當予以保密。
(三)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不得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
(四)具備開展評估工作必須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決策實施后評估的標準主要包括:
(一)合法性,即是否符合決策權限、程序和具體規定;
(二)合理性,即為實現決策目的所制定的各項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適當;
(三)協調性,即與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
(四)績效性,即能否解決實際問題;能否實現預期的決策目的;實施后的影響,公眾的反映;實施成本與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等。
(五)規范性,即語言表述是否準確、規范、簡明,邏輯結構是否嚴密,是否便于理解和執行;
(六)可操作性,即決策事項執行主體是否明確;各項制度、措施和程序是否具體可行、易于操作。
第九條 決策實施后評估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估工作組。評估單位應當成立由相關領域專家、執行單位代表等人員組成的評估工作組;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公眾代表等參加。評估工作組承擔制訂方案、組織調研、形成報告等具體評估工作。
(二)制訂評估方案。評估方案應當包括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評估方法、評估程序與時間安排,以及經費預算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調查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相關信息,以及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記錄評估的全過程,并作出建議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評估結論。
第十條 承辦單位根據決策實施后評估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采用簡易程序進行評估。
采用簡易程序進行評估的,可以不成立專門的評估小組,評估方案可以簡化,主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網上問卷調查、書面征求意見等方法收集信息資料,組織專家分析或者召開論證會等方式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要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決策事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重要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的,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決策實施后評估報告應當報市政府。
決策實施后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延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政府決定采納評估報告中關于延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按照相關程序執行;決定采納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工作方式等建議,評估機關及時進行研究落實。
第十三條 決策實施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小組的成立情況;
(二)評估工作總體情況;
(三)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實施效果等的評價;
(四)重大行政決策中存在的問題;
(五)重大行政決策繼續執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的處理建議。
第十四條 決策實施后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十五條 評估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存在失職瀆職、弄虛作假、干擾評估等行為,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負有領導責任、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決策實施后評估工作,應當納入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考核范圍。
第十七條 縣(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