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征集】關于征求《宿州市中心城區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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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我市中心城區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工作順利實施,進一步規范巡游出租汽車管理,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和《宿州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方案》(宿政辦秘〔2017〕30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組織編制了《宿州市城區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8月10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電子郵件:50760995@qq.com;
2.郵寄信件:安徽省宿州市宿懷南路565號305室;
3.在線留言:通過宿州市人民政府網站重大行政決策意見征集平臺“我要留言”在線提交。
聯系人:昌靜 聯系電話:0557-3927053
附件:
1.關于《宿州市城區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2.宿州市城區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宿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7月11日
關于《宿州市城區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做好宿州市城區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工作,維護出租汽車經營連續性和行業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8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 號)、《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64號令)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于2016年12月23日發布《宿州市城區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實施方案》(宿政辦秘〔2016〕134 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自實施以來,適應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實際工作需求,各項制度整體上比較科學、合理,政策得到了較好執行,規范了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發展,實現了決策的目的,取得了較好的實施效果。但同時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一是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對行業監督管理有所影響;二是巡游出租汽車更新準入條件需要進行適當調整以適應當前實際情況;三是依據的部分法律法規有修訂,需在方案中進行調整。
一、修訂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
(二)交通運輸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
(三)《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發布,根據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修改)。
二、主要修改內容
《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基本上沿用《實施方案》整體框架,部分內容作了適當修改。
(一)對基本原則內第二項促進科技環保原則作了適當修改,將原“鼓勵使用清潔能源車輛”修改為“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
修改理由: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要求,切實加大新能源汽車在公共領域的應用,鼓勵引導巡游出租車使用新能源汽車。
(二)對巡游出租汽車更新辦理程序內第四項新車入戶內容作了適當修改。將原“本輪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車,原車輛號牌保持不變”修改為“本輪更新的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車,原車輛號牌保持不變,新能源車輛使用公安車管部門指定專用號牌”。
修改理由:根據公安部規定,新能源車輛需使用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
(三)對巡游出租汽車更新辦理程序內第七項簽訂服務管理合同、辦理服務監督卡內容作了適當修改。將原“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實行企業化管理,申請人與巡游出租汽車企業簽訂服務管理合同,到交通行政服務窗口辦理服務監督卡”修改為“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申請人與巡游出租汽車企業簽訂服務管理合同,到交通行政服務窗口辦理服務監督卡;實行個體經營的,直接到交通行政服務窗口辦理服務監督卡”。
修改理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為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我市明確個體巡游車遵循自愿原則,可繼續登記在現有巡游車經營企業名下,或按照車輛實際產權、經營權一致的原則,將車輛產權相關證件、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登記到實際車主名下。
(四)對相關政策內第四項內容作了適當修改。一是將第一條將原“排量在1.6L(含)以上的全新三廂5座轎車。車輛軸距不小于2500mm;純電動汽車軸距不小于2450mm”修改為“排量在1.5L(含)以上的全新三廂5座轎車。車輛軸距不小于2500mm;新能源汽車軸距不小于2450mm。新能源汽車需納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二是刪除了第四條“更新車型由經營者在宿城現有巡游出租汽車車型中自主選擇”條款。
修改理由:通過召開巡游出租汽車行業座談會,大多數從業人員提出原有出租車車型的1.6排量車型停產,建議將更新方案中要求排量由1.6L調整為1.5L。
(五)對相關單位名稱作出調整。
修改理由:交通運輸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工作完成后,原宿州市城市客運管理中心撤銷,將原“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六)對上級部門相關規范性文件名稱進行調整。
修改理由:因部分法律法規修訂,對方案中引用的法律法規更正為新修訂的名稱和文號。
宿州市城區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做好宿州市城區新一輪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工作,維護出租汽車經營連續性和行業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8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 號)、《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21年第16號令)、《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政府第242號令)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依法行政、以人為本,通過組織實施巡游出租汽車更新,提高服務質量和監管能力,樹立行業良好形象,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穩定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宏觀調控原則。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巡游出租汽車實行總量控制,實現協調發展的要求,堅持減一增一的調控措施。
(二)促進科技環保原則。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推動巡游出租汽車行業向節能型、環保型、效益型發展。安裝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強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監管,提升行業管理科技水平。
(三)實行自愿更新原則。巡游出租汽車實行更新工作日?;?,保持車輛更新平穩有序,保障市場運力供給,滿足群眾出行需求。
三、巡游出租汽車更新辦理程序
(一)申請登記。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車輛道路運輸證、行駛證到市交通運輸局行政服務窗口領取或者通過市交通運輸局網站下載填寫《巡游出租汽車更新表》,報市交通運輸局行政服務窗口。辦公地點:市行政服務中心四樓市交通運輸局行政服務窗口(以下簡稱交通行政服務窗口)。
(二)審核報批。市交通行政服務窗口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公示5天無異議的,準予更新。
(三)辦理車輛轉出或報廢手續。申請人清除原營運車輛的出租客運專用標志標識,拆除頂燈、計價器等附屬設施,到交通行政服務窗口繳銷車輛道路運輸證、服務監督卡、頂燈,經查驗合格后領取《巡游出租汽車更新通知書》《道路營運車輛登記表》,自行辦理車輛報廢或轉籍手續。
(四)新車入戶。申請人按照《巡游出租汽車更新表》批準的擬購車型,購置符合更新標準的車輛,憑《巡游出租汽車更新通知書》到稅務、公安部門辦理更新車輛入戶手續。本輪更新的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車,原車輛號牌保持不變,新能源車輛使用公安車管部門指定的專用號牌。
(五)安裝配套設施。申請人安裝巡游出租汽車營運設備設施,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計價器校檢。
(六)辦理車輛《道路運輸證》。申請人持《巡游出租汽車更新表》《道路營運車輛登記表》、行駛證及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綜合技術性能及等級評定檢測單、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駕駛證、法定保險、安全保證書、服務承諾書等材料,到交通行政服務窗口簽訂經營權協議并辦理車輛道路運輸證。
(七)簽訂服務管理合同,辦理服務監督卡。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申請人與巡游出租汽車企業簽訂服務管理合同,到交通行政服務窗口辦理服務監督卡;實行個體經營的,直接到交通行政服務窗口辦理服務監督卡。
四、相關政策
(一)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車運營期限為8年,核定時間自車輛道路運輸證領取之日起計算;執行現行運價標準。
(二)經營期滿或達到車輛報廢條件的巡游出租汽車必須進行車輛更新。未達到更新限制條件的,經營者可以根據車輛狀況申請提前更新。提前更新車輛的,原車輛剩余運營期限不予累計。
(三)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不予更新或者核減運力指標。
(四)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量在1.5L(含)以上的全新三廂5座轎車。車輛軸距不小于2500mm;新能源汽車軸距不小于2450mm,新能源汽車需納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營運車輛標準和車輛污染物排放限值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經檢測合格。車輛燃料類型與出廠合格證相符。
2、車體顏色為印第安紅(車身)+白色(頂棚),使用出租汽車專用號牌,安裝巡游車頂燈、待租標志、服務監督卡、運價表、衛星定位車載終端、應急報警裝置,實現出租汽車外觀規范統一。安裝稅控計價器,使用機打車票。
3、安裝規定樣式的坐墊套,定期清洗更換,確保車容車貌整潔規范。配備必要的車用消防器材。嚴禁私自安裝無線通訊對講系統。
(五)巡游出租汽車企業要加強宣傳引導,切實做好工作銜接、政策解釋和服務保障工作。不得借車輛更新之機亂收費、刁難經營者。對存在違規操作行為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由交通運輸、物價部門聯合查處。查處后拒不改正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減運力指標,調整至管理規范、服務優質的其他巡游出租汽車企業。
(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落實便民利民的要求,優化辦事流程,熱情周到服務。要加強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管理,嚴厲打擊“黑車”非法營運,維護合法經營者利益,為巡游出租汽車更新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氛圍。嚴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更新工作中徇私舞弊、參與出租汽車經營、充當保護傘,違者將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信訪接待制度、派駐監督員制度,構建管理部門與出租汽車經營者對話機制,暢通合理的訴求渠道,幫助解決涉及其利益的實際問題。認真做好重大事項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防控應急預案,確保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工作平穩有序。
五、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