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
宿公金管〔2023〕1號
各繳存職工、各縣、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辦事處):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政策優勢,更好滿足繳存人住房消費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調整以下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即職工正常繳存公積金的,單方最高額度由30萬元提高到40萬元,夫妻雙方最高額度由50萬元提高到60萬元。
二、實施“組合貸款”政策
實施“組合貸款”政策:即允許同一處房產既可作為商業貸款抵押物,也可作為公積金貸款抵押物。
三、政策實施期限
以上政策暫定執行期限為一年,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后續將根據房地產市場形勢和個貸率運行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2023年3月28日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繳存職工、各縣、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辦事處):
為持續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決繳存職工“急難愁盼”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當前我市公積金實際情況,現就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貸款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職工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方最高額度由40萬元提高到45萬元,夫妻雙方最高額度由60萬元提高到65萬元。
(二)恢復“商轉公”政策。符合宿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條件的繳存職工,將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限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發放的商業貸款,使用3億元資金額度解決“商轉公”貸款需求,如當年額度不足,采取登記排隊方式,等候下年度資金額度。)
二、提取政策
(三)允許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患有九種重大疾病的(指患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大疾?。?,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大病救助。提取額度不超過醫保報銷后自付資金。
(四)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子女家庭在本市無自住住房且租賃住房提取限額可按規定標準上浮20%。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的,新市民、青年人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可每月提取1次,每年最多提取12次。提取限額按現行租住商品房額度標準上浮20%確定,即市直及埇橋區最高額度為14400元/年,各縣為9600元/年。
(五)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繳存職工及共同購房人購買宿州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額度不超過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首付款金額。
三、政策實施期限
以上政策執行期暫定一年,自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后續視國家政策和我市住房公積金適用情況適時調整。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2023年6月25日
宿州市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減輕購房職工家庭還貸資金壓力,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宿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商業貸款且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人,在還款期間要求將商業貸款余額轉換成由公積金中心對其發放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簡稱“商轉公貸款”。
第三條 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自籌資金提前還清商業貸款全部本息,并注銷抵(預)押登記。
第二章 商轉公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商轉公借款申請人為商業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且必須是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權利人。
第五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除應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在申辦商轉公貸款前,原商業貸款尚未結清且還款狀態正常、信用良好;
(二)借款人須自籌資金提前償還原商業貸款全部本息或采用擔保人過渡方式;
(三)原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組合貸中商貸部分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四)已使用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不能再申請使用商轉公貸款;
(五)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記錄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惡意拖欠記錄的,不能申請使用商轉公貸款;
(六)借款人原商業貸款是2022年12月31日前已發放的商業貸款。
第三章 商轉公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條 商轉公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超過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第七條 商轉公貸款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 年,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商轉公貸款申請材料及擔保方式
第八條 提前償還原商業貸款的
1、個人信用報告原件;
2、原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或存量房交易稅費申報表原件;
3、原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借款合同原件;
4、稅收完稅證明原件;
5、不動產權證書原件;
6、結清證明原件;
7、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原件;
8、借款人及配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未婚者出具“婚姻狀況聲明書”、離異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狀況聲明書”及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原件);
9、借款人還款銀行卡原件。
第九條 采用擔保人過渡方式的
1、個人信用報告原件;
2、原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或存量房交易稅費申報表原件;
3、原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借款合同原件;
4、貸款還款清單原件;
5、借款人、配偶、擔保人身份證原件;
6、借款人及配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未婚者出具“婚姻狀況聲明書”、離異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狀況聲明書”及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原件);
7、借款人還款銀行卡原件;
8、擔保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擔保期間到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不能低于借款人貸款的年限;(2)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不低于借款額的20%;(3)借款人未還清貸款前,擔保人不準支取賬戶內的公積金,同時也不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擔保方式
1.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采用新購房屋房產抵押;
2.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采用正常繳存公積金的職工階段性擔保,待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后,擔保方式可由保證人擔保變更為房產抵押擔保。
第五章 商轉公貸款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提前償還原商業貸款的
1、借款人向原商業貸款銀行提出提前還貸申請,將原商業貸款結清,由原商貸銀行出具貸款結清證明,注銷抵(預)押登記。
2、借款人憑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資料至公積金中心服務大廳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3、公積金中心服務大廳負責審核、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落實抵押后,公積金中心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個人銀行卡(存折)。
4、借款人按合同約定按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采用擔保人過渡方式的
1、借款人憑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資料至公積金中心服務大廳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2、公積金中心服務大廳負責審核、審批,符合放款條件的,公積金中心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個人銀行卡(存折)。
3、借款人按合同約定按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六章 商轉公貸款的啟動和暫停
第十三條 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有序運行,結合公積金中心個人貸款比率情況,對商轉公貸款實施動態啟停機制。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6月25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一年。
關于調整我市2023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的通知
各繳存單位及職工: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2023年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為20636元,月繳存額個人部分最高為2476元,單位同比補貼2476元,月繳存額合計最高為4952元。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下限為1930元,月繳存額個人部分最低為97元,單位同比補貼97元,月繳存額合計最低為194元。
執行時間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2023年6月30日